1960年12月19日中国与柬埔寨王国缔结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2024-12-19已更新)

任务文章(作)   2024-12-19 02:51:10
中国与柬埔寨王国缔结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国和柬埔寨缔结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1960年12月19日,中国与柬埔寨王国缔结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刘少奇主席和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殿下,愿望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持久和平和诚挚友谊,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符合于两国的切身利益,决定按照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的精神和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原则缔结本条约。  双方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将保持它们之间的持久和平,发展和巩固双方的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  第四条 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六条 由于对本条约或本条约中的一条或若干条的解释或应用而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或争执,应通过惯常的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条约须经缔约双方各按其宪法程序进行批准。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立即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金边互换。  除非缔约一方在一年前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继续有效。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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